網頁標題: 台北捷運 優待卡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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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30發布之捷運系統使用車票資訊,滿65歲之年長者或身心障礙者,身高115公分至150公分之兒童或年齡6至12歲之兒童,可購買優待卡。但與普通卡相比,兩者皆是「搭乘捷運每程車資可享8折優惠」。在1小時內公車與捷運雙向轉乘部分,普通卡每趟可享有轉乘優惠8元,優待卡每趟可享有轉乘優惠僅4元。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非屬地方政府轄管者,其優待措施並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對此,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02/11回應,「臺北捷運公司係依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必須自負盈虧,且大眾捷運法第27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應以企業化方式經營,旅客運價一律全票收費。如法令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應由其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依交通部86年10月26日交路86字第048856號函復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的主管機關為社會福利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縣市政府),故其編列補貼預算者以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為宜。目前臺北縣/市政府已依法編列預算補貼,故設籍於臺北縣/市的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申辦敬老愛心卡及愛心陪伴卡,持用該卡搭乘臺北捷運的票價差額則由本公司按月覈實造冊向臺北縣/市政府請款。」
                                              
縱上所述,如內政部同意編列補貼預算,持優待卡者,也同樣享有搭乘捷運每程依普通卡車資再享對折折扣的優惠。

相關連結:
 
捷運系統使用車票資訊  
為何外縣市身心障礙者及老人搭捷運無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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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張貼者:胖胖〔張貼時間:民國99年10月10日(星期天)9點01分〕 | 寫信給胖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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