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0-01-05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為因應大法官第649號解釋案對視障按摩業者之衝擊,勞委會已陸續規劃多項措施協助視障者就業,並自99年起將更加強規劃協助方案,全面輔導視障按摩業;並對有意繼續工作之視障按摩者提供在職訓練,提升其按摩技能及經營管理知能,發給12萬元穩定就業補助,協助其繼續留在按摩就業職場。對有轉業意願者,亦將為其辦理轉業訓練。 勞委會表示,視障朋友是社會的弱勢,勞委會對視障者就業的問題一向十分重視,投入更多心力給予協助。民國69年訂定的殘障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前身),即規定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此項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97年10月31日第649號解釋「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工作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給主管機關三年時間,規劃與執行視障者的就業及職訓。 大法官第649號釋憲後,勞委會隨即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召開諮詢會議,除通函各縣市政府,在該解釋令生效前,仍應依身權法第46條規定執行外,多次召開會議諮詢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意見,研提多項措施,協助其提升職場競爭力: 1.提升按摩技能: (1)重新檢視修正,建立按摩養成及進修訓練課程規範,增長按摩養成訓練期程為1年以上(以往地方政府辦理之訓練期程多在半年左右),以提高技術水準。 (2)已領有執業許可證之從業人員,全面辦理視障按摩業者在職訓練,每人至少60小時。 (3)委託設立住宿型視障按摩重建中心,提供定向行動訓練、點字、電腦及按摩技能養成訓練(99年開辦)。 2.建立按摩業經營規範,分3年全面輔導及補助私人按摩院(每家最高20萬元)(99-101年) 3.補助發展中大型按摩院,增加按摩工作機會。(100年) 4.建立視障按摩網路地圖,供消費者選用。(99年) 5.行銷宣導視障者按摩。(99年擴大)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目前領有按摩執業執照的視障者有2,590人,均已取得丙級以上按摩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扣除505人已領有勞保老年給付、421人由一定雇主僱用,尚有1,664人仍於按摩就業市場工作,他們均具有專業的按摩技能,未來,視障按摩業者仍可繼續從事按摩,市場開放後,勞委會將協助這些視障按摩師以他們專業的按摩技能為顧客服務,並持續穩定就業。因此,99年起將於三年內全面進行按摩院輔導,並預計自99年下半年至100年間,對於有意從事按摩工作之視障者全面提供在職訓練,藉由按摩技能的再訓練及經營管理知能的強化,提升其按摩技能及競爭力;並對接受60小時以上在職訓練且繼續從事按摩工作者,發給12萬元(每人每月1萬元,最長12個月)穩定就業補助。 對於經輔導仍無法繼續從事按摩業或有意從事其他工作之視障者,勞委會表示,目前勞委會辦理職業訓練、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僱用獎助等多項措施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視障按摩師如無法或不願繼續從事按摩,將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個別評估,依視障者之興趣、性向、能力等個別情況,協助轉業相關訓練或服務,接受職訓練期間,得依規定領取職訓生活津貼每人每月10,368元(基本工資六成),最長12個月。結訓後,僱用視障者將可依照本會僱用獎助規定,發給僱用獎助津貼,以鼓勵晉用視障者,協助其就業。 王如玄表示,每一位國民都希望尊嚴地工作。與其提供消極、短期的救助補貼,勞委會願以勞工主管機關的職責與專業,在這段過渡時期,運用各種措施及服務,協助現在從事按摩的視障朋友繼續在職場穩定就業,或協助轉換新的適合的工作。 電話諮詢服務:8590-2567 (22線) 本會總機 :02-8590-2866 免付費電話 :0800-085151 本會傳真 :02-8590-2960 本會地址:10346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交通路線圖∣解析度 800*600 本會網址:http://www.cla.gov.tw/ Copyright2009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版權所有∣隱私權及網路安全政策 回 · 有愛無愛 視障報導 這一篇文章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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