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標題: 南市免徵老人、身心障礙、低收入戶戶籍謄本規費
 



台南市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申請台南市各區公所辦理之社會福利救助之身分證明文件,免收戶籍謄本規費案,市府已報內政部核可。即日起,台南市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為向台南市各區公所申請社會福利救助用途之身分證明戶籍謄本,得依區公所社政課之證明用途及份數,戶政事務所得免收謄本規費。


每年只要遇到各區公所辦理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的申請或總複查,申請這類身分的民眾,都須往返於區公所與戶政事務所間,並且須自費申請戶籍謄本,以供區公所社政承辦人員參考。市府提供台南市弱勢族群多項社會福利補助,但大多社會福利之補助皆要求民眾須檢附戶籍謄本,對生活已有困難的他們而言,卻是一筆沉重的支出也造成往返補正的不便。


為此,市府民政處於98年11月起即研擬並邀集各區公所、戶政事務所與社會處,為提昇市府之便民服務品質並照顧弱勢民眾,台南市區公所承辦市民之社會福利救助案件所需戶籍資料,將由各區公所主動透過 e化電子系統或函請戶政事務所提供,惟初次申請社會補助之民眾,仍應自費申請戶籍謄本。


至於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救助申請,民眾已無須多次為了戶籍謄本記事傷腦筋往返戶政事務所。自即日起,初次向區公所申請社會福利救助之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救助申請民眾,亦得享有免收戶籍謄本規費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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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張貼者:胖胖〔張貼時間:民國99年1月22日(星期五)9點33分〕 | 寫信給胖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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