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標題: 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承審案件言語不當,遭口頭警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0年12月6日
發稿單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連絡人: 樊季康(庭長兼發言人)
連絡電話:02-22616714*1802  編號:100-005

關於今日臺灣導盲犬協會成員至監察院陳情乙案,
本院說明如下:
本院板橋簡易庭審理100年度板簡字第1644號案件,原告邱先生係視障人士,欲帶同導盲犬進入法庭,承審法官因言語不當引發邱先生不滿經媒體報導,本院立即調查並於100年11月28日中午召開法官自律委員會討論並決議,認承審法官審案態度不良有損司法信譽,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1款規定,由院長口頭勸誡,議決結果已呈報司法院核定。

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條規定:「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同法第60第1項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本院張院長因此於100年11月28日工作會報中特別指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防止其受到任何歧視,是法治國家文明進步程度的重要表徵,請全體法官及同仁務必要體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立法意旨,對於身心障礙者給予高度尊重,並依其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以明快而堅定的態度,宣示法院關懷照顧弱勢團體以及高度尊重身心障礙者的決心及嚴正立場,本院並將持續督促全體同仁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
引用資料來源: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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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張貼者:胖胖〔張貼時間:民國100年12月6日(星期二)20點01分〕 | 寫信給胖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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