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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與憲法平等權、工作權與比例原則規定不符,法條相關規定應自釋憲公佈日起,最遲三年失效。
勞委會對大法官解釋文表示尊重,表示將在三年內,完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條文修正,近期內也會邀請民間視障團體及縣市政府研議相關因應作法。勞委會表示,將會配合修改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同時加強對視障者的就業服務。
這項釋憲案聲請人因為經營理髮店,僱用兩名非視障員工,於營業場所內從事按摩服務,主管機關認為,理髮店業者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業者處以罰鍰,業者因而決定提出釋憲。
釋憲理由書認為,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範圍並不明確,況且有意從事按摩業者受相當訓練並經檢定合格,就應有就業資格。
大法官認為,僅允許視障者從事按摩業,恐怕使有意投身按摩工作的非視障者必須轉行或失業,也不能夠形成多元競爭環境以利消費者選擇,與所要保障的視障者工作權的就業利益相比較,並不相當,不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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