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標題: 我見我思:視障按摩營業稅 怎麼將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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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不見 您也看不見?
楊志賢2010/12/25
我在社福機構受聘擔任視障按摩師,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我不僅將面對眼明人亦可從事按摩業的可怕威脅,此外,立法院日前初審通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條文修正,將私營的視障人士按摩業營業稅由五%調降至一%,表面上看來是一樁美意,卻無疑讓我們成為失去保障及無所依靠的 「抓龍仔」!

我按摩的經歷已超過七年,是伊甸基金會的正式員工,享有勞基法各項保障,如勞退、三節獎金、休假等。經營按摩的社福機構雖不是視障者自營,卻提供了視障按摩者完整的就業保障,然而在此次修法中卻得不到平等的福利,仍需比照一般營利事業機構課徵五%的營業稅。

反觀目前其他由視障者直接經營的視障按摩院所,業主並未直接幫其視障按摩師投保勞健保,幾乎都屬於非直接受僱關係,按摩師個人都只能直接投保於按摩工會,屬 無一定雇主,無法享有勞基法的保障。法令通過後,業主卻只要繳納一%的營業稅。因此,財委會通過這樣的條文,反而對於努力經營將視障按摩師看待為正式員工 的社福機構而言,是一種懲罰而不是鼓勵。
這樣的法令通過後,對視障按摩師的僱用生態將產生另一項挑戰,社福機構將陷入明眼和視障同業腹背夾擊難以生存的困境,最後,將沒有機構願意直接僱用視障按摩師,導致視障按摩師無法享有勞基法的各項保障,只能淪為無一定雇主者自生自滅的命運!
期望立法與行政機關能懸崖勒馬,建議凡是聘僱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的視覺功能障礙者,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的非營利組織,得比照本次修法辦理,以使政府保障視障按摩者就業權益的美意,能產生更寬廣的就業可能。
(作者為視障按摩師)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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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張貼者:胖胖〔張貼時間:民國99年12月28日(星期二)19點08分〕 | 寫信給胖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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