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標題: 身心障礙者申請就學費用減免 放寬年所得採計範圍
 



  教育部部務會報8日通過「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修正條文,即日起,身心障礙人士或其子女,因為特殊因素未能提供其父母任何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家庭年所得總額,只要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一樣能申請相關就學減免費用。預料該法案實施後,對於家暴者或父母失聯的學生將是一大助益。

 <p>  依照現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及其子女的家庭年所得必須在新台幣220萬元以下,才能申請學雜費減免。

 <p>   不過,許多第一線家長和老師反應,部分家暴子女或父母失聯的學生,因為無法提供其父母任何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致無法申請就學費用減免,對學生相當不公平。教育部8日部務會議因此通過相關修正條文,彈性放寬年所得採計範圍,未來將不採計這些失聯者或施暴者的年度所得。教育部高教司司長何卓飛說:『(原音)彈性開放家庭年所得的採計範圍,對於這些受家暴子女,他在申請有關就學減免補助給予蠻大的方便。所以我想,這是對我們學生的一個便民措施,應該實施之後,學生只要碰到家暴或因為父母一方有失聯者,就可以免採計他的家庭所得。』

 <p>   教育部表示,依規定,如果是重度的身心障礙或身心障礙人士的子女,可以申請就學費用全免;中度身心障礙則減免7/10,輕度者得減免4/10的就學費用。這次條文修正放寬認定門檻,目的就是希望充分保障學生的就學權益。       

 <p>新聞來源: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219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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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張貼者:胖胖〔張貼時間:民國98年10月9日(星期五)23點44分〕 | 寫信給胖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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