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標題: 為色盲考照修法?交部搖頭
 



更新日期:2011/05/29 00:07 【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色覺辨識障礙者取得駕照權益遭剝奪了嗎?對於立委蔡錦隆、朱鳳芝等十八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交通主管單位於設置交通標誌、號誌時,必須以不同顏色區分及圖形區隔考量色覺辨識障礙者辨識所需之標誌、標線、號誌定義,交通部並不贊同修法,而是強調會依據國內需求持續瞭解國外先進國家作法,適時檢討修正。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明(三十)日議程安排審查蔡錦隆等十八位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蔡錦隆表示,現行規定取得汽機車駕駛執照須通過辨色能力測驗,即能辨別紅、黃、綠三色。可是醫學統計目前色覺辨認障礙,即色盲者人口占全球人數約百分之八,以亞洲人種統計,有近百分之五色盲人口;以台灣人口總數計,近一百一十五萬人有色覺辨認障礙。色盲為遺傳性或藥物副作用造成視覺障礙,若據此剝奪色盲者駕駛車輛之權利,似失之草率,亦有違保障人權立場。


他說,新加坡等國家於九十年代後即修法允許透過色覺辨認訓練及燈號位置辨識,讓色盲者可以正確區分交通燈號,並取得駕駛執照。


因此他與朱鳳芝連署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於現行條文增訂第三項規定。


不過,交通部表示,現行我國相關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等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之規範,原則是與國際接軌;據蒐集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及日本資料顯示,這些國家未有以其他特殊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供色覺辨識障礙者開車或騎車上路;經運研所查證,新加坡政府也沒有提供辨認色彩的訓練或教育,協助色盲者取得駕駛執照,也未採行有別於一般交通標誌、標線、號誌的其他指示方式,允許色覺辨認不符合規定標準要求者,可開車或騎車上路。


對於相關視覺機能障礙行人使用道路之需求照顧,交通部也說明,國內現行交通號誌之設置,除參採國際間作法,以固定燈號排列方式使色覺辨認障礙之行人在近處、靜態狀況下進行觀測,以決定行進、停止外,並於現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特別訂定盲人音響號誌(特種交通號誌)及行人專用號誌提供盲人使用之計算方式,已經可以維護視覺機能障礙者行的安全。


交通部強調,對於色覺辨識障礙或視覺機能障礙者之駕車權益或行人行的安全維護,交通部已經分從駕照考驗處理及相關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範等層面,均已訂有相關特別規定。


蔡錦隆等所提建議,本來就是現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所應考量含括之事項,而交通部當會依據國內需求持續瞭解國外先進國家作法,適時檢討修正,無需於同條增訂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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