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標題: 立院三讀 陪伴身障者搭機 航空公司不得收費
 



本文已經編輯團隊確認刪除,原因是引用的媒體報導對法條修正有所誤解,固會在另行張貼。

針對誤解內容有以下說明:


規範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法令因安全因素規定外,不得對身心障礙者加以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輸運服務;若因安全因素規定外特別要求身心障礙者搭機應有陪伴人共同飛行者,航空運輸業者不得向陪伴人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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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張貼者:胖胖〔張貼時間:民國100年1月10日(星期一)22點50分 | 更新次數 #1 | 最後更新:民國100年1月10日(星期一)23點16分〕 | 寫信給胖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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